吴尚澧和他的“兴邦集资案”调查

2005年10月,因兴邦公司没有取得“米邦塔”仙人掌的“新资源食品认证”,卫生部门责令兴邦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仙人掌产品。 2011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亳州兴邦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吴尚澧和他的“兴邦集资案”调查

有个人做梦都不会想到,他的生死竟然会与仙人掌绑定在一起。

吴尚澧,在1998年创业,仅仅用了10年时间,就从注册资金的50万元,做大到了拥有15家分公司、1000多家专营店、总资产达30亿元航母级民营企业。

但是10年后的一天,他的辉煌事业轰然倒塌。2008年12月14日,吴尚澧被警方带走。之后,他被判处死刑。

诱人的仙人掌

1971年,吴尚澧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这座拥有3000多年的古城是汉代著名医学家华佗的故乡,受一代名医的影响,带动了亳州医药的发展,到明、清时期亳州就是全国四大药都之一。在这里有很多人都从事着和医药相关的工作。

毫无例外,学中草药专业的吴尚澧中专毕业后,就到了亳州市医药公司工作,由于他不懈的努力和豁达的性格,业绩斐然,没几年就当上了医药公司经销部经理。

1998年,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从墨西哥米邦塔地区引进了可以食用的仙人掌,经过适应性栽培和品种筛选,选出“米邦塔”仙人掌(OpuntiaMilpaAlta)作为菜用品种在国内推广。该项目被列入国务院“948计划”重点项目之一,用来丰富中国人的菜篮子。

看到这则信息后,吴尚澧非常敏锐的感受到了其中浓厚的商业信息。

据资料显示,仙人掌是原产于美洲干旱沙漠的植物,因其浑身带刺、口感差,生产慢而得不到人类的开发利用。但是生长在墨西哥的一种名叫“米邦塔”仙人掌却不一样,它的生长期长达10-15年,种片很厚,没有刺,所包含的其肉质茎可以作为蔬菜食用,果实作为水果鲜食的品种,属于食用仙人掌。食用仙人掌在墨西哥的蔬菜产量中居第五位,成为广泛食用的蔬菜之一。另外,

吴尚澧了解到,这种食用仙人掌在南美、欧洲的一些国家已形成较大规模产业。而在我国,却鲜有人种植。于是,在1998年10月,27岁的吴尚澧创立了亳州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兴邦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从此之后,吴尚澧向他的仙人掌事业梦想全力开进了。

被逼融资到缔造神话

事实上,吴尚澧从创业开始便遇到了资金上的瓶颈。他曾经无数次的跑银行贷款,但那是一个全国都缺钱的年代,况且他还是一家民营公司,最终没有一家银行答应贷给他。

被逼无奈之下,吴尚澧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鼓励当地的农户购种自种,等仙人掌成熟以后再收购回来加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既节省成本,又解决了土地租赁问题。

这种模式在当地农民那里获得了很大的支持。很快,吴尚澧和他的兴邦公司在种植食用仙人掌便走上了正轨。

随着种植规模逐渐扩大,兴邦公司也不断拉长产业链。兴邦公司还先后与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中西药研究所等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产品研发。先后开发出仙人掌啤酒、醋、酱油、粉皮粉条、面条、果酒、化妆品和饮料等产品,而且销售形似良好。

但是,一个新问题出现了,由于是分散种植、各地种植户对化肥和农药使用不规范,仙人掌质量难以保证。再加上很多种植户距离公司较远,分散运输成本很高。吴尚澧又想了一个新的方式:那就是将提供种片、回收改为联合种植:由公司统一租用农民的土地,建立种植基地,种植户自行购买种片统一种在基地里,公司统一种植、管理、采收,种植户缴纳生产种植所需的租地、建棚、有机肥料、管理费用,形成“公司+基地+农户+投资人”的共同经营模式。

这个想法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北京共同组织召开了“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时任亳州市副市长吴贞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季昆森对“兴邦模式”作了重点推介,会上经过认真研讨后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

经济日报农村版记者晓鲁(笔名)参加了这个会议。他清楚地记得吴贞堂慷慨激昂地说:“兴邦公司不但是亳州的、安徽省的,也是中国的、世界的。”晓鲁后来成了兴邦忠实的投资户。

会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安徽日报》等数十家媒体对兴邦公司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就在吴尚澧被捕前的3个月,2008年9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专版题为:鉴证、中国绿金之光—-关于兴邦科技集因的发展报告,仍在宣传兴邦模式。

兴邦模式的推行得到了亳州市政府的批准。“他是个胆子很小的人。”吴尚澧的母亲吴秀英告诉记者,吴尚澧坚持每个项目都去政府报批。吴秀英是名小学教师,在吴尚澧十个月大时,丈夫去世,28岁开始守寡,和婆婆儿子一家三口相依为命。

2004年,亳州市谯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字[2004]33号”《关于兴邦公司2万亩食用仙人掌种植项目的批复》,“计基字[2004]49号”《关于转报兴邦公司建设仙人掌果酒厂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计工交[2004]80号”《关于兴邦公司仙人掌饮料项目立项的批复》等文件下发。按照《批复》,三个项目兴邦公司需投入资金6亿余元,《批复》对资金来源是“资金自筹”,并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快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

这是一个庞大的计划,需要的资金量也很大。为了这个计划,兴邦公司曾经成功从亳州市人民银行申办了《贷款卡》,但是也没有贷成一笔款。后来,兴邦公司给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关于争取国家扶贫贷款的请示》中提出申请扶农贷款2个亿,截至案发,也没有获得扶农贷款。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得不到银行支持。他们唯一的融资渠道,就是借贷民间资金。

恰逢此时,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出台,全面推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里面明文表示“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这种国家层面的政策给吴尚澧这样的创业者吃了一副定心剂。

于是,兴邦公司推出三种仙人掌融资合同,以五年期《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书》为例,投资户每亩投资2.8万元(种款20000元及管理费8000元),第一年不返利,第二年返还3万元,第三、第四、第五年各返还2.4万元,即五年返还10.2万元,公司另支付7%的业务提成。由于“米邦塔”仙人掌母片种下后可连续不间断地高产新叶片15—20年,合同五年期满后,种片归公司所有。

5年的投入产出比达到3倍多,这种近乎疯狂的融资方式惹得大家怀疑——“兴邦公司拿什么来还投资人?会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

吴尚澧告诉大家,以企业现有的盈利模式,完全能够支付投资人的成本及回报利息。事实上,兴邦公司也确实做到了。从推出计划到2008年兴邦公司被亳州市有关部门查封时为止,兴邦公司从来没有拖延支付投资者的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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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澧和他的“兴邦集资案”调查

兴邦公司的仙人掌融资计划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租种土地也在政府的支持下进展顺利。

2004年初,兴邦公司与亳州华佗镇、古井镇分别签订1000亩和1万亩的租地协议。上万亩绿油油的仙人掌一望无际,投资户用“可爱极了”形容长势极快的仙人掌。兴邦公司由此实现了分散种植向基地规模化种植的转变。

与此同时,销售仙人掌产品、建设公司产品销售网络及终端成为吴尚澧的目标。“只有研发到位了,才会有终端产品;只有销售问题解决了,才算完成了一个生产周期。”吴尚澧当时接受采访时说。

为了让投资者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营销,公司制定了几项优惠保险措施:营销者交款取货时,可以返还10%左右的货款作为产品广告费或运作费;实在销不出去的还可以原价退货。

在“全员营销”的魔力下,兴邦投资户几乎都投资了兴邦公司的多个项目,并发动了很多亲戚朋友加入到投资行列中来。

记者得知,其中,“清欣片”成本为55元,投资户批发价为196元,销售价为360元;“欧莎莉”化妆品以洗发水为例,成本价2.4元,投资户批发价为6.4元,销售价为12元。“看似我们有很高的回报率,但我们赚的还是小头,企业赚的更多。”李广(化名)在河南周口开了一家代理店,主要销售兴邦公司的酒。“我肯定赚。河南电视台的武林风节目全年都是我赞助的,市里70辆公交车的广告都是我做的。”

2003年,兴邦公司年销售收入达1.75亿元,拥有总资产3.46亿元,带动种植户1.2万户以上,被评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此奖项,兴邦公司被授予了数十个“头衔”,吴尚澧本人也频获“全国优秀企业家”“杰出徽商”等称号。

在安徽,兴邦公司得到了从镇政府到省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省里四套班子领导都曾多次率团带队视察兴邦,亳州市政府大礼堂也曾一度改名为兴邦大礼堂,兴邦公司门口的路被命名为兴邦大道。

吴尚澧成功的缔造了一个“仙人掌神话”。

多元化发展的再次成功

事情并非一帆风顺。

根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于我国居民没有食用习惯、经过研究发现可以食用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要在卫生部门申请认证。

1998年左右由农业部引进的“米邦塔”可食用仙人掌,这项本该由项目的引进方——农业部在推广之前就应该取得的认证,却由于部委之间的微妙关系而一直拖延了下来。而最终受害的就是种植仙人掌的企业了。

2005年10月,因兴邦公司没有取得“米邦塔”仙人掌的“新资源食品认证”,卫生部门责令兴邦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仙人掌产品。

吴尚澧并没有因此而沮丧,他决定将兴邦公司朝多元化发展。在申请“新资源食品认证”的同时,吴尚澧启动了房地产、白酒、葡萄酒等短、平、快项目。当时正值全国的房地产蓬勃发展的前期,他想用房地产等项目来支撑他的“仙人掌帝国梦”。

2006年,兴邦公司与法国吉西姆酒业集团研制开发世界唯一的仙人掌葡萄酒“喀塔斯”干红,其产品及酿造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兴邦公司修建了黄河以南最大的葡萄酒地下酒窖。

随即兴邦公司推出果酒窖藏投资项目。合同上写着葡萄酒有液体资产、液体股票的美誉。投资户购买不同规格的酒收藏于兴邦公司的酒窖,兴邦公司按合同年限回购投资户的酒。以225升/桶的四星级“喀塔斯”酒为例,每桶5万元,收藏半年公司58000回购,收藏一年70000回购,收藏两年100000回购,收藏三年140000回购。

2008年4月,在海南尚未获批国际旅游岛时,吴尚澧决定将公司下一个十年战略重心转向海南,实施以仙人掌为主、旅游地产为辅的海南综合项目开发。

兴邦公司成立“海南房地产项目筹备组”,迅速推出“红街广场”房产转让、“枫景城”职工福利房、铺面销售、“沙洲岛”产权式酒店、“海南尚元投资管理公司募股协议”、“尚元小区”职工福利房等模式。除此之外,兴邦公司还在北京、河北涞水等地投资房产项目。

根据”兴邦集资”二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红街广场、枫景城、沙洲岛以及儋州等项目情况真实存在,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各项审批、规划、建设手续齐全。

2007年9月19日,兴邦获得了《国家新资源食品认证》,成为全国唯一拿到国家仙人掌新资源食品认证的企业。也建成了中国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

这期间,兴邦公司在多元化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总资产已经达到数十亿元。当年那些被逼无奈之下发展起来的实业项目,也恰恰帮助兴邦度过难关。拥有大量的实业项目,让兴邦公司与其他融资企业有了本质的区别,也是日后成为鉴定兴邦公司是否属于“集资诈骗”的有力例证。

突然被捕

2008年12月5日,兴邦公司在海南隆重举办了公司“十周年庆典暨第二个十年庆典动员大会”。

从海南回来不到10天,噩梦从天而降。12月14日下午,正在公司开会的吴尚澧被警方带走。一起带走的,还有兴邦公司的所有企业高管39人,查封了所有企业帐户和资金,导致企业一夜倒闭。

12月12日,刚从亳州开完年底总结会回到湖北的盛绥华、叶毓芬听到消息后,迅速又赶到亳州,看着万亩基地的大棚已经被掀起,前几日还长得繁茂的仙人掌倒在地上、水沟里。盛绥华蹲在路边嚎啕大哭:“就算人有罪,企业没罪,仙人掌没罪啊。”

吴尚澧和他的“兴邦集资案”调查

公司被查封后,库存资产除了部分房地产外,大部分资产都被破坏殆尽。仙人掌基地的大棚支架被人拆掉甚至偷走,仙人掌也被踩踏破坏。

吴尚澧被关进监狱后,和他同在监察室收押的一名犯受贿罪的城管执法干部透露,兴邦公司的地下葡萄酒窖里1000多桶法国原装进口橡木桶和葡萄酒,每支价值近万元,都被哄抢一空。有人抢到后,还送给了这位城管干部两桶。

兴邦公司的价值5个多亿的仙人掌干粉、数亿元的商品原材料库存、办公设备都被抢的抢、破坏的破坏。吴尚澧和兴邦公司的人都无法理解,“难道这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假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保护公司的资产不收损失,而不是任由瓜分和破坏殆尽”。

对于这次突然抓捕,时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现任安徽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祈述志曾经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抓捕)有100%的把握。”但原因不好跟记者说。而对于此前公安部门对兴邦公司的支持,他则表示,“相信共产党是依法办事的。”

在记者试图采访亳州市法院及检察院的”兴邦集资”相关负责人时,发现包括原亳州中院院长杨德龙、原亳州中院副院长陈保飞、原亳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震、副庭长孙健等多位负责人大多在”兴邦集资”后犯案服刑,有的还和吴尚澧关押在一起。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时,亳州市检察院已经先将”兴邦集资”件判定为集资诈骗。”

更为严重的是,亳州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就违法变卖兴邦公司的合法财产,并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还向上海工商局发函不准兴邦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继续年检。这种有罪推定行为匪夷所思。

“被骗者”为骗子“喊冤”

吴尚澧被抓之前的2007年,浙江东阳涉嫌“非法集资”达7亿元的吴英被被抓,有很多民间人士为吴英喊冤。与吴英案为其喊冤不同的是,吴尚澧案中,却是被“骗”的几万名投资户为“骗子”喊冤,他们联名上书到中央各部门要求刀下留人、并且四处奔走为吴尚澧请律师,抚养他当时年仅一岁和三岁的儿子。

为吴尚澧喊冤的众多投资者几乎都不相信吴尚澧以及兴邦公司涉嫌诈骗,他们普遍认为:“兴邦公司在被查封以前,没有欠我们一分钱,为什么说他非法集资呢?”

在后来的庭审中也验证了他们的想法:吴尚澧担任兴邦公司董事长10年,没有大笔的个人存款,个人资产并没有增加,没有侵占、转移资金的行为。根据《审计报告》第18页记载:任职10年年薪30万元、吴尚澧出差费用20万元、吴尚澧购房补贴30万元。吴尚澧担任兴邦公司董事长十年,个人资产并没有增加。没有发现吴尚澧及其亲属有大笔银行存款。

“一年只有3万报酬,审完我心里就亮堂了。”70多岁的投资者叶毓芬当过电大的校长,做过几十年政府工作,闭眼之前就想搞清楚自己受没受骗。

两年后,“兴邦非法集资”案最终还是有了一个令这些投资者们非常失望的结果。

2011年4月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被判处死刑,另有3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被定性为“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4万多人受骗、诈骗集资金额37亿多元。

2011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亳州兴邦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兴邦集资”一、二审的辩护律师叶星林对于这个结果非常不满:“吴尚澧从2008年12月15日被刑拘,到2011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侦、诉、审长达二年三个月,一审开庭9天,而二审只审了1天,另有35名被告都没有到庭。“二审放弃了基本的审判监督防止错案的职能。”

吴尚澧和他的“兴邦集资案”调查

对于这个判决,为吴尚澧奔走呼号的“被骗者”们联合吴的家属,一起聘请了曾经为为李庄进行辩护的著名律师陈有西。陈有西也被他们的真诚所感动,认真分析完案件材料后,决定答应受理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辩护。按照法律程序,陈有西在2011年11月16日,向最高法院送出辩护词。

陈有西:兴邦不属于非法集资

著名律师陈有西在综合分析了“兴邦集资案”的案卷后,他认为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并且做出了兴邦公司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结论。

陈有西告告诉记者,“当前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有一个误区,即只审查有没有人民银行的金融业经营许可证,而忽略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单纯从银行许可证来审判,很多合法的政府同意甚至提倡的民间融资行为,都被作为犯罪打击了。这导致了很多案件的定性错误和判决错误。”

他认为,安徽省内外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多次的研讨、考察,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和整改意见,一直允许支持。例如2004年,亳州市银监会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调查,未提出任何提醒和风险告知,无任何不同意进行融资和整改的意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兴邦公司仙人掌的项目立项、资金自筹,都有政府文件明确专项批复。从2002年的亳州谯城区发计委《关于建设年产万吨绿色食用仙人掌绿豆粉皮、面条生产线项目的批复》(计基字[2002]143号),到2007年5月23日,黑龙江嫩江县发改委《关于嫩江县兴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万亩北药GAP种植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嫩发改呈〔2007〕48号),六个项目中都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示。这些《批复》对资金来源都是“资金自筹”,并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快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由于当地政府没有安排配套的资金或政策扶持。兴邦公司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开发和产业的推广,进行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

“兴邦集资”的过程中,各政府机关对兴邦公司融资模式一直给予支持肯定。从未指出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不合法。并且还连年向兴邦公司颁发了众多荣誉和奖项给予表彰和鼓励。兴邦公司先后被政府和相关部门评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等几十个奖项,连吴尚澧本人也曾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等称号。另外,原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如王太华、王昭耀等先后到兴邦公司视察、指导,都给予公司的经营模式,至少是实体经营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评价。对融资行为,从来没有反对制止的意见。

陈有西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早知悉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但一直没有查处。也没有任何整改提醒的意见。现在,兴邦公司的募资行为仍然像当年那样没有改变,为何前面的募集资金行为,到后面就忽然变成了集资诈骗了?

相关资料显示,“兴邦集资案”是在2008年4月22日立案的。立案侦查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向兴邦公司或者投资户发出任何警告,全国的资金继续像潮水般流向亳州,总额高达37亿元的海南房地产项目的融资,大部门都是在这个时期募集而来的。

陈有西还发现一审、二审法庭存在着严重的疏漏和偏袒行为。好多证据都是先入为主、牵强附会,且大量的是无罪证据。特别是关键的集资额被反复重复计算,高达35亿,而实际集资额仅为8亿左右。

其次,兴邦公司的许多资产被漏报或者评估为“0”.例如,案发时仙人掌干粉的单价为20万元吨。据此,兴邦公司仓库中仅3700吨的仙人掌干粉就有6.5个亿。但是这3700吨干粉,却被亳州公检法三机关理解为0价值,十分荒唐。

另外,由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仙人掌基地价值评估报告证明:在咨询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兴邦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仙人掌基地的市场价值为5.34万元每亩。兴邦公司在全国的种植基地合计种植仙人掌5720.88亩。据此可计算出2008年案发时,兴邦公司案发时仅仙人掌基地价值就有3亿多。

还有海南、北京、河北涞水等地的房产价值,都被公诉人漏报或者过低核算。

因此,陈有西最终任为,亳州兴邦公司是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它的融资行为不仅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而且以其现有的资产,完全可以抵消偿还它所欠的债务。

201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1、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为由,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吴尚澧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令人生疑的法庭

2014年7月2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重审的“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但是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办案细节不合常规、办案流程违法的现象,

《审计报告》是核定兴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度多少的重要依据,但是在下面的一段庭审现场的记录却让人对这场关乎生死的案件审理感到极大的不负责任,同时也让人对“35亿元”的非法集资额的数据产生严重的质疑。

“8月3日是“兴邦案”开庭的第十天,审判长传两位《审计报告》鉴定人陈昌云、丁家富出庭,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进行质证。两位鉴定人接受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质询时,承认曾经对兴邦公司进行过两次的审计。一次是2009年2月接受亳州市审计局的委托,另一次是接受亳州市公安局的委托。

……

陈有西律师问:“审计局审计的是国有企业,它有权力委托你们审计民营企业吗?……”

陈有西律师的连续发问,显然对方已慌了手脚,不断回头向检察员求救。

陈有西:“不要问检察员,你们自己回答,眼睛不要看后方,我再问你们,审计报告里你们许多地方都写了非法集资两个字,是你们确定的还是谁确定的?你们怎么知道这是非法的?是谁告诉你的?你们的观点是别人告诉你的是吧”。

此时两位鉴定人已彻底懵了,互相对视,回答不上来,或许是不敢回答。

陈有西:“直接回答我,你们有没有权利认定是非法集资”?

两人交头接耳后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考虑考虑”。

全场一片嘲笑声!”

陈有西认为,“兴邦案”中,相关的政法机关涉嫌启动程序违法、委托程序违法。我国的民诉法明确的规定,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所有的企业经营行为、审计委托行为是公司的权力,不是国家公权力的权力。审计局审计的是政府项目,审计的是国有资产,私营公司审计局无权审计。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两次对兴邦公司的“违法”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与兴邦公司的高管或者财务总监见过面,这直接违背审计法和会计法,违背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则。

另外在《审计报告》中有文字明确表述:“真实性、全面性由兴邦公司负责”,但是兴邦公司的管理人员连审计报告的一个字都没见过,一个签字都没有签字,兴邦公司怎么对真实性、全面性负责?更可笑的是,鉴定意见中明确写明,“由于资料不全,此审计只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负责”,等于变相承认《审计报告》本身缺乏权威性,也间接承认了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如此漏洞百出、毫无专业性的《审计报告》,难免让人对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产生怀疑。这难道真的出自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吗?经过记者的一番调查后,却惊人的发现,负责审计“兴邦案”的单位——安徽省宝申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该事务所的两名工作人员陈昌云、丁家富,也根本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记者在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到,2005年10月10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安徽全省共有56家司法鉴定机构、836名司法鉴定人经审核具有执业资格。安徽省司法厅规定未列入本名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记者认真查询后发现,安徽省宝申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在《安徽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同样也查不到本次出庭的审计人员陈昌云、丁家富的名字。也就是说,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自2009年2月3日开始对兴邦公司审计至今,其一直未取得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该事务所根本就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由此可以判断,由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根本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兴邦案中两份《审计报告》是无效的,也不能为本案采信。

更严重的是,在此案的审理中被告人的异议权力、申辩权力,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力全部被剥夺。基本上都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告诉他们一个结果,材料都不让当事人看,就拿到刑事法庭上当做证据。剥夺了被审计对象的核对权、补证权、纠错权、解释权、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和签字权,

记者还发现,“兴邦非法集资”案中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有很多疑点。

首先,对于兴邦案的指控证据,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兴邦案立案的时间是2008年4月22日,但是很多报案人报告的时间都发生在2008年的11月份, 仅有几个人都集中在11月2日至11月16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份材料是08年4月22日以前的。公安机关的这些材料的报告人写的是群众两个字,没有一个具体的报案人。因此可以推断,当地公安机关对兴公司的立案并非是由于群众的举报。

另外,公安机关出示的一张08年12月11日的工作季报里,列出了一张《询问集资群众提纲》的表格,表格里除姓名、住址、电话自己填写外,报案内容是公安机关事先打印好的。内容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该公司的犯罪事实,严惩犯罪嫌疑人,为我挽回经济损失”。下面是报案人填写名字。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这些证据全部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长官意识、先入为主、公安主导、有罪推定的方式组织出来的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全存在严重问题。

陈有西说:“群众投诉的问题,完全是民事纠纷,这不是犯罪,而且这些投诉已全部得到了及时的负责任的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当中是很正常的,控方拿它当做证据来证明危害后果的不是报案人的真实意思,完全是长官意识,所以这些证据全部不能采信。”

此案种种的怪事,已经被人编成了顺口溜到处流传:一怪儿子诈骗母亲,外甥诈骗舅舅;二怪被告人自己诈骗自己,还诈骗自己亲友;三怪被骗人为诈骗人喊冤枉,被害人为被告人鸣不平;四怪公诉人自己否定自己,法庭举证推翻起诉书指控。

财经作家吴晓波在评价吴英案时表示,那些集资者一再被判死刑,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一个由仙人掌引发的被称为中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在经历了6年之后,即将水落石出。吴尚澧是生是死?是放是囚?一切都不得而知。毕竟,吴尚澧只不过是风暴中的一片身不由己树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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